您好!您的来信已阅。
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建市施函[2010]80号)规定: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,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,待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行规定有关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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